財政部公布「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保稅倉庫以郵寄辦理出口通關之作業模式,以及保稅倉庫貨物轉儲自由貿易港區再回儲保稅倉庫之存倉期限起算時點一併納入規範。
本次修正重點中,對於自用保稅倉庫貨物以郵寄辦理出口通關,將規定業者應先重整出口貨物為符合郵包寄送限制之尺寸、重量及黏貼發遞單於該郵包外,將發遞單號碼填載於裝箱單及報單,並規範存儲貨物所涉稅費提供足額擔保者,方可以郵包寄送;又為利管控,規定高稅率及高風險之貨物(如菸酒),不得辦理郵寄。
自用保稅倉庫申請出倉移至免稅商店、預售中心、提貨處或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之貨物,應繕具「移倉申請書」,檢附裝箱單,傳輸「移倉申請書」至關港貿單一窗口,經系統回應紀錄有案憑以移運,經監視關員核對無訛加封或押運。
為配合修正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及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免稅商店或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之保稅貨物,應進儲自用保稅倉庫,因此為確保保稅貨物之稅課,將分別規定自用保稅倉庫儲存免稅商店或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貨物及市區免稅商店或免稅商店設有存儲保稅貨物預售中心者之保證金金額。另保稅倉庫得存儲供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用之貨物,並修正免稅商店銷售用之貨物,出倉辦理維修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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